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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降了:2026年新规下,企业家必须知道的三类刑事风险

发布时间:2026-09-16 14:41:21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降了:2026年新规下,企业家必须知道的三类刑事风险

核心关注: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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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变化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在数额标准上首次走向统一,原有"2倍""5倍"的数额上浮规则被取消。对企业经营者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多类涉企犯罪的风险门槛显著降低

一、为什么说这次调整让企业刑事风险显著上升?

核心结论:《解释(二)》第八条取消了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上浮规则,直接参照公职人员标准执行,导致多类罪名立案门槛大幅下调。

《解释(二)》出台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起点,按照受贿罪对应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新规实施后,这层"倍数缓冲"被取消。

以三类常见罪名的新旧标准对照为例:

罪名

量刑档次

旧标准(2016年)

新标准(2026年)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额较大

6万元

3万元

数额巨大

100万元

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无明确规定

300万元

挪用资金罪(营利活动/超期型)

数额较大

10万元

5万元

数额巨大

1000万元

200万元

挪用资金罪(非法活动型)

数额较大

6万元

3万元

数额巨大

600万元

100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立法细节:《解释(二)》第八条采用的是"参照"而非"按照"。条文同时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一表述为个案裁量预留了空间,办案机关应避免机械套用公职犯罪的数额标准。

此外,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解释(二)》施行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的行为,新解释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二、企业家最容易触碰到哪三类风险?

核心结论:企业资金使用、采购销售环节、关联交易是涉企职务犯罪的高发场景,新标准下风险敞口进一步扩大。

风险一:股东或高管从公司"借钱"

这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忽视的情形。部分经营者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临时调用公司资金属于"内部事务"。

但从法律上看,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公司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下,新标准下的"数额较大"门槛已降至5万元。

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判断要点是:是否经过公司集体决策程序。 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行为特征是"擅自动用"。如果资金动用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等集体研究决定,并有相应会议记录佐证,则不构成该罪。相关会议决议、审批文件的留存,是重要的合规动作。

风险二:采购、销售环节的"往来款"

在采购、招标、销售环节,企业人员收取供应商、合作方财物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可能触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新标准下"数额较大"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从100万元大幅降至20万元。

对处于采购、销售、招投标岗位的企业人员来说,这一调整意味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往来行为,刑事风险边界大幅前移。

风险三:内部人员的"侵占"与"背信"

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行为纳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规制范围。

据法治网2026年9月16日刊发的公开数据,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4842件,同比增长11.6%。这组数据反映出涉企职务犯罪治理力度在持续加强。

三、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核心结论:建立事前风险排查机制,比事后辩护更具成本效益。

  1. 梳理资金审批流程:明确公司资金动用的授权层级与审批留痕要求,重大资金往来须有书面决议
  1. 规范业务往来管理:对采购、销售、招投标岗位建立利益冲突申报与轮岗机制
  1. 完善关联交易审查:对股东、高管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履行必要的审议与披露程序
  1. 开展专项合规培训:让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了解新标准下的具体数额边界
  1. 及时进行刑事风险排查:对已发生的争议行为,尽早评估法律性质,避免因拖延导致风险扩大

四、常见问题

问:司法解释修改后,202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新标准吗?

答: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解释(二)》施行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的行为,新解释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结合行为性质与时间综合判断。

问:股东从公司借钱,只要还上了就没问题吗?

答:不一定。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未经程序擅自挪用,归还时间与用途会影响量刑档次,但不必然免除刑事评价。是否经过公司集体决策程序,是重要的判断要点。

问:企业发生内部人员涉刑情况,应该先报案还是先做合规整改?

答:两者并非对立。企业应首先固定证据、评估内部管理漏洞,再根据案件性质决定处理路径。涉及企业管理责任认定的情形,事前已建立合规体系通常具有积极意义。

五、结语

《解释(二)》的核心政策取向是"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这既是产权保护的强化,也意味着企业内部治理的刑事合规要求同步提高。

理解具体的数额标准,不是为了寻找边界,而是为了把风险防范做在前面。


作者: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 说明:本文为法律知识分享,基于公开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撰写,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