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4 16:54:50
导读:遇到招投标法律风险该怎么办?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本案(建筑企业老板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能做的八种行为?),围绕招投标法律风险的争议焦点、证据组织与维权路径进行专业解读,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八种情况属于互相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给予其他投标人“好处费”邀请其他投标人陪标或退出投标;通过挂靠方式取得多家公司的实际竞价权;通过伪造其他公司授权委托书等手段,掩盖同一主体投标的事实进行投标。或者多个投标人在多标段、多次招标项目中相互配合围标,通过威胁其他投标人围标。以上这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但并非全部构成犯罪。
韩宝玉律师简介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